北京市会奖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08-08 21: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北京市会议与奖励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会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征集、据实申请、择优评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为会议、会奖活动的组织机构、承办机构、场地提供方等举办会议或活动的各相关方。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依法注册,在京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会奖产业发展政策。
申报项目如涉及旅行社业务,应具备相应旅行社资质。
如联合申请,需确定一个主申请人,并符合上述条件。
第四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会奖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法律纠纷。
(五)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资金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专业买家、媒体来京交流、采访与开展合作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住宿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与活动报告书等。
奖励项目的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奖励资金人均不超过4000元。
第六条海外促销、参展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住宿发票、参展或参会通知、场地费与交通费单据等材料的复印件与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奖励项目的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金额总额(包括场地费、制作费、交通费等直接费用)的30%。
第七条申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1、申办国际会议
每年选择不超过20个重要国际会议,对申办成功的项目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境外会议及活动花费与交通费单据等材料的复印件与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金额总额(包括设计制作申办文件、推介材料、开展境外宣传推介、竞标活动相关的交通、设计、印刷、制作等直接费用)的30%。
2、举办国际会议
根据会议及活动的规模、重要性、消费金额、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其中,单项会议及活动与会外宾总人数不低于50人,参会人员来自3个国家以上,会期不少于2天。申报单位需提供活动承办协议,签约酒店协议、酒店入住证明和发票、护照复印件、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奖励项目的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奖励资金的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资金总额(包括场地费、制作费、交通费、人员劳务费等直接费用)的30%.
第八条加入国际知名会奖旅游组织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对加入国际知名会奖旅游组织的企业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不超过每年度会费的30%。
第九条国际会奖旅游公司、协会机构等落户北京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国际知名会奖旅游专业公司、协会机构等在京新设分支机构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不超过每年度场地租金的30%。
第十条会奖市场运营主体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企业申报,对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纳税总额、雇佣(长期)员工数、年增长幅度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的企业进行奖励。
其中1-3名奖励20万元;4-6名奖励15万元;7-10名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会奖项目创新机构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整合本市会奖旅游资源,提升本市会奖旅游目的地竞争力与影响力的项目,依据创新性、影响力、规模、对财政的贡献率、消费额、可持续性等因素,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项目的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50%,其中1-3名奖励20万元;4-6名奖励15万元;7-10名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会奖专业教育、培训、科研机构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开展会奖旅游专业教育、培训、科研的机构,根据创新性、影响力、社会贡献度及可持续性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
奖励项目的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50%。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总额的30%。
第三章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征集与申报
通过市旅游委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按照集中征集与常态化征集相结合公开征集项目。集中征集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项目是否取得其他政府奖励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4.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后,市旅游委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资金,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市旅游委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旅游委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市旅游委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