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红色旅游景区(点)评定规范(试行)
日期:2015-08-08 21:55
第一章总则
1.1概述
红色旅游,是近年来中央大力倡导、全国普遍开展的一种主题性旅游活动。北京作为首都,不仅具有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同时拥有极大的红色旅游需求,在全国红色旅游发展中起着率先垂范的作用,加强对北京市红色旅游的管理和引导已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本规范旨在深化对北京市红色旅游景区(点)的管理,提高红色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教育功能和服务质量,维护红色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
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T17775-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JGJ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966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设置规范(试行)》
1.3术语和定义
1.3.1红色旅游
以中国人民在近现代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建树的丰功伟绩所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
1.3.2红色旅游资源
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和教育意义,能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以产生社会效益为主的中国近现代革命历史过程、革命精神及其表现载体。
1.3.3红色旅游景区
以红色旅游资源为基础或核心,地域面积相对较大,并具有参观、游览、教育等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1.3.4红色旅游景点
以红色旅游资源为主体,地域面积相对较小,并具有参观、游览、教育等功能,具备相应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基本境域或独立管理区。
1.3.5游客中心
景区(点)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投诉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1.3.6咨询点
景区(点)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讲解、投诉等服务的一般场所。
第二章景区(点)功能
2.1红色旅游景区(点)必须能反映一定的历史过程,并能展现相应历史过程的具体细节和精神价值。
2.2红色旅游景区(点)必须具有积极的教育功能和旅游功能,寓教于乐,将教育功能与旅游相结合。
2.3红色旅游景区(点)应与周边不同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相融合,以提高整体旅游吸引力。
第三章历史范围
3.1鸦片战争爆发至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1840-1921年),反映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标志地及其表现载体。
3.2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新中国诞生期间(1921-1949年),反映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主,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反帝反封建、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的重要标志地及其表现载体。
3.3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年),反映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重要标志地及其表现载体。
3.4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反映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探索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地及其表现载体。
第四章设施配备
4.1外部应有公路通达,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措施;内部必须要有合理顺畅的游览道路。
4.2应具有安全、卫生与环保必备设施,景区(点)的安全、卫生与环保条件应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以及国家各项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
4.3应有为旅游者服务的游客中心或咨询点,以及完善的服务标识系统。
4.4应有专门的展陈馆室和开展纪念活动的相应空间。
第五章教育与游览
5.1红色旅游景点必须具有反映历史过程的景点说明牌和景观介绍牌,红色旅游景区必须具有反映历史过程的展览和陈列,并能够通过各种媒介和手段向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5.1.1革命纪念地(包括碑、塔、堂、亭、像、殉难处、惨案发生地等)类红色旅游景点,应具有配套的景点说明牌和景观介绍牌,对所反映的历史内容进行详细深入的说明。
5.1.2故居旧居、战场旧址、革命活动地(活动旧址)、陵园与墓园(地)类红色旅游景区和综合性红色旅游景区,应具有专门配套的展陈馆所和景区导览标识系统。展陈馆所应配备较高素质的讲解员,导览标识系统应包括景区全景牌、景点说明牌和景观介绍牌等。景区全景牌应全面、准确、简洁、清晰;景点说明牌和景观介绍牌应符合所反映的历史内容,文字详略得当,言语生动,形成内在关联的解说体系。
5.1.3博物馆、纪念馆类红色旅游景区是进行红色历史教育的专业场所,其评定的专业条件最低应符合《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的三级标准,鼓励采取现代化的科技展示手段,并对展览进行策划宣传。应拥有较高素质、稳定的讲解员队伍和一定数量的革命文物藏品。
5.2红色旅游景区应采用影视和文艺表演等多种动态演示手段,对所反映的历史内容进行宣传和表现。
5.3红色旅游景区(点)应免费提供有关导览宣传资料,人工解答一般性咨询;故居旧居、革命活动地、博物馆、纪念馆类红色旅游景区与综合性红色旅游景区,应能提供专业历史信息咨询。
5.4红色旅游景区(点)对其所反映的历史内容,应举办相应的固定性及其他各种类型的纪念活动。
5.5红色旅游景区(点)应保留相对完好的历史景观、旧址范围或表现载体,景观风貌应具有一定的历史氛围。
5.5.1故居、旧居、革命活动旧址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应保持原有建筑与格局,修缮必须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复建在得到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5.5.2战场旧址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应明确战场旧址的基本范围,保持战场旧址的历史遗存与景观遗迹,在其周围应形成一定的历史氛围。
5.5.3革命纪念地(包括碑、塔、堂、亭、像、殉难处、惨案发生地等)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应保持原有的景观与一定的历史风貌,新建筑和绿化美化应与历史氛围相融合。
5.5.4陵园、墓园(地)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应保持庄严肃穆的氛围,新建筑和绿化美化应与历史氛围相融合。
5.5.5博物馆、纪念馆类红色旅游景区(点)的建筑风格应符合与其所反映的历史内容,整体环境应具有历史感。
5.6经过建设与完善,红色旅游景区的年度参游人数应达到1万人次以上,红色旅游景点的年度参游人数应达到1000人次以上。
第六章综合管理
6.1红色旅游景区(点)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与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开展业务培训,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6.2有对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规定,加强对有关遗址遗迹以及标志地景观风貌的保护、治理措施,划定有关保护区域和界限,完善保护、治理的内容和条件。
6.3为保持特定时间、地点和环境的严肃性,应制定相应规定,对游客在景区(点)内的旅游行为采取某些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红色旅游的教育效果。
第七章评定程序
7.1红色旅游景区(点)的评定首先由各景区(点)根据本规范进行自评,自评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7.2成立“北京市红色旅游景区(点)评定委员会”(简称“北京市红评委”),负责全市红色旅游景区(点)的评定工作。“北京市红评委”成员包括北京市红色旅游部门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和有关专家。“北京市红评委”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内。
7.3“北京市红评委”组成人员的专业结构,应包括党史、宣传、教育、旅游、文物、建筑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
7.4红色旅游景区(点)的评定采取会议评定方式,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北京市红评委”决定并公布。
7.5评定材料应于评定前15日送达参评人员审阅,评审会召开前应组织评委进行现场访查。会议评定时,参评人员应不少于7人,评定需经全体人员讨论、表决,并有3/4(不含)以上评定人员同意方为通过。评定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形式的文字性结论,并经参评人员全体签字方为有效。
7.6红色旅游景区(点)通过评定后,其评定意见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7.7北京市红色旅游景区(点)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北京市红评委”统一规定和发放。
第八章复核办法
8.1北京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与当年的评定时间相一致。
8.2复核工作由“北京市红评委”负责,复核办法同上述的评定办法,会议复核评定前必须经过现场访查。
8.3复核未能通过的景区(点),由“北京市红评委”撤销其“北京市红色旅游景区(点)”称号,并向社会公布。该景区(点)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红色旅游景区(点)。
第九章附则
9.1本规范由北京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9.2本规范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红色旅游景区(点)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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